黃花崗雜誌首期
歷史文獻述要
孫中山論訓政
一、訓政思想的由來
辛亥之後,雖然民主革命初造成功,共和國統初獲創建,但是,接踵而來的袁 氏公然復辟帝制,張勳公然復辟滿清,和北洋軍閥“假共和真復辟”的種種不幸事 實,實是對民主革命的公開反撲和對共和國統的蓄意顛覆。它既給辛亥之後的中國 帶來了巨大的不幸,又對以孫中山先生為代表的民主革命派造成了極大的刺激。由 於時代條件的限制,當時的孫中山先生雖然還不能及時認識到民主革命與專制復辟 的反復較量和殘酷較量,乃是民主革命的必然歷程,甚至是主體歷程,並且,唯有 歷經了這個艱難和痛苦的歷程,民主革命才能達到她最後的成功,民主制度才能得 到她最後的確認和確立,但是,辛亥之後十餘年復辟、混亂與混戰的痛苦現實,已 經使孫中山先生認識到,在民主革命已經初造成功、共和國體已經初獲創建之後, 為了保證民主革命不遭遇專制復辟,為了保衛共和國統不遭遇專制顛覆,則不僅要 建立革命的權威統治,來保衛剛剛誕生的新國家和新秩序,而且還要自下而上地規 定、並且實行人民的權利和義務,以造就對新國家和新秩序確認和確立的廣闊社會 基礎。
一九二三年一月二十九日,孫中山於《申報》五十週年紀念專刊上發表“中國 革命史”一文,稱﹕“從事革命者,於破壞敵人勢力之外,不能不兼注意於國民建 設能力之養成,此革命方略之所以必要也。余之革命方略,規定革命進行之時期為 三﹕第一為軍政時期,第二為訓政時期,第三為憲政時期。”
同時,孫中山先生亦因辛亥之後政治疊生復辟混亂的教訓,而進一步明確指出 ﹕“由軍政時期一蹴而至憲政時期,絕不予革命政府以訓練人民之時間,又絕不予 人民以養成自治能力之時間,於是第一流弊,在舊污未能蕩滌,新治無由進行。第 二流弊,在粉飾舊污,以為新治。第三流弊,在發揚舊污,壓抑新治。更端言之, 第一為民治不能實現,第二為假民治之名,行專制之實。第三,則並民治之名而去 之也。”
二、訓政的歷史目標
一九一三年一月十九日,孫中山在上海國民黨茶話會上演說時就曾明白主張﹕ “中國政黨之間應展開競爭,一黨在朝主政,一黨在野監督。”並稱,“假使本黨 設施之黨綱,不為人民所信任,則地位必致更迭,而本黨在野,亦當盡監督之責任 。”在此,孫先生已將中國國民黨作為一個民主政黨的性質,表述得十分清楚。
一九二四年國民黨“一大”之後,孫先生又一再指出﹕“余之從事革命,建主 義為標的,定方略為歷程。所謂主義,即三民主義;所謂方略,便是軍政、訓政和 憲政三大歷程。軍政時期即“以黨建國”時期,訓政時期即“以黨治國”時期,憲 政時期即“還政於民”時期。不論軍政、訓政,其最終目的,都是要“還政於民” 。
一九二四年四月,孫先生發佈《建國大綱》,將軍政、訓政、憲政三時期及其 各自的做法,詳加規定,藉以說明中國國民黨決不採用俄國一黨永久專政的制度。 涇清渭濁,由是而明。
三、訓政的具體內容和現實目標
孫先生認為﹕“訓政為過渡時期,在此時期內施行約法(非現行者,即非“中 華民國臨時約法”──作者),建設地方自治,促進民權發達,以一縣為自治單位 ,每縣於敵兵驅除戰事停止之日,立頒佈約法,以規定人民之權力義務,與革命政 府之統治權。”
對訓政的具體內容,孫先生亦曾明白規定﹕“軍政時期及訓政時期,所最為著 重者,在以縣為自治單位;蓋必如是,然後民權有所托始,主權在民之規定,便不 至成為空文也……第一,以縣為自治單位,所以移官治於民治也……第二,事之最 切於人民者,莫如一縣以內之事,縣自治尚未經訓練,對於中央及省,何怪其茫然 不知律涯。第三,人口清查,戶籍釐定,皆縣自治最先之務。此事既辦,然後可以 言選舉。今先後顛倒,則所謂選舉,適為劣紳、土豪之求官捷徑,無怪選舉舞弊, 所在皆是。第四,人民有縣自治以為憑藉,則進而參與國事,可以卓卓然有餘裕… …苟不如是,則人民失其參與國事之根據,無怪國事操於武人與官僚之手。”
至於國民黨訓政的現實目標,孫先生則在《建國大綱》第三條中明確指出﹕“ 對於人民之政治知識能力,政府當訓導之,以行使其創製權,行使其復決權。”
對國民黨實行訓政所要達到的要求,孫先生於《建國大綱》第九條和第十四條 中稱﹕“一完全自治之縣,其國民有直接選舉官員之權,有直接罷免官員之權,有 直接創製法律之權,有直接復決法律之權。”“凡一省全數之縣皆達完全自治者, 則為憲政開始時期……國民大會得選省長,為本省自治之監督。至該省內之國家行 政,則省長受中央之指揮。”“凡全國有半數省份達至憲政開始時期,即全省之地 方自治完全成立時期,則召開國民大會,決定憲法而頒佈之。“憲法頒佈之日,即 為憲政告成之時。全國國民則依憲法行全國大選,國民政府則於選舉完畢之後三個 月解職,而授政於民選之政府,是為建國大功告成。”
四、訓政的必要手段
訓政的必要手段,是要在一定階段內,以革命政黨的權威統治來保護和鞏固剛 剛建立的新國家和新秩序,即保證訓政的實行。由孫先生親自審定的“國民黨一大 宣言”曾明白指出﹕“至於既取得政權樹立政府之時,為制止國內反革命運動,及 各國帝國主義壓制吾國民眾勝利的陰謀,芟除實行國民黨主義(按﹕三民主義)之 一切障礙……蓋惟組織有權威之黨,乃為革命民眾之本據……”
由是可知,孫中山交待給國民黨的“訓政”任務,其根本意義絕不在“一黨專 政”。其始,乃因軍政結束;其志,乃在“還政於民”;其意,乃在“教民用權” ;其行,乃在“規定人民的權利義務與革命政府之統治權”。換言之,便是革命政 府之行使統治權的目的,乃在養成“人民的權利與義務”,以為實行憲政、“還政 於民”做好準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