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国政府 维护了国家对西藏地方的主权
公元1912年,中华民国成立后,宣布实行“汉、满、蒙、回、藏“五族共和,领土统一”。《中华民国临时约法》规定“中华民国领土为二十二行省,内外蒙 古、西藏、青海”同年,国民政府大总统命令恢复十三世达赖喇嘛为“诚顺赞化西天大善自在佛”封号,公元1913年加封九世班禅“致忠阐化”名号。公元 1929年国民政府为了加强对蒙藏地方的治理,在中央设立蒙藏委员会。公元1934年在拉萨设立蒙藏委员会驻藏办事处。公元1931年、1936年、 1946年西藏地方僧侣官员代表出席“国大会议”,九世班禅额尔德尼和一些著名人士在中央政府担任职务。
五族共和领土统一
公元1931年,国民政府明令加给班禅额尔德尼“宣诚济世”封号。
公元1912年3月11日《中华民国临时约法》公布。约法总纲规定“中华民国领土,为二十二行省,内外蒙古、西藏、青海。”图为《中国宪法类编》里《中华民国临时约法》摘录。
1929年1月九世班禅额尔德尼驻南京办事处成立宣言:“……原西藏之于中国,自汉唐以还,关系日深,清季更置官兵戍守,徵诸历史与地理之关系,西藏欲 舍中国而谋自主,实不可能,反之,中国失去西藏,亦犹车之失辅,故中藏关系合则两益,分则俱伤,此一定之道也,……爰是本处在京筹备成立,本班禅东下宗 旨,向政府报告接洽一切,更希全国同胞,群起注意藏事,不胜企祷之至,谨以至诚,作此宣言!”
(转自自由论坛)